川医保办发〔2019〕1号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15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阅读数: 15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文件
川医保办发[2019]1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文件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相关药品企业,各上网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会议

精神,现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以下简称试点品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部属、省

属以及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挂网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选药品
    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其中,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要求补充材

料,完善药品挂网基础信息。
    二、非中选药品
    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安排,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

保持价格联动。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自主申报,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成都地区的

采购“红线价格”(以下简称“红线价格”):
    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

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各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

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三、相关要求
    (一)设立采购专区。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设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都采购专区,供成都地区医疗机构采购


    (二)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成都市试点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对试点品种的采购目录,签订集中采购合同,完成相关采购工作。根据临床需要,对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三)加强采购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红线价格”的非中选药品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和考核。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应按照医保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并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做好挂网工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挂网工作,为成都地区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挂网采购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处理。
    (五)延续现行政策。非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的采购,继续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现行政船形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信息公开

https://www.scbid.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903141007429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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