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15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阅读数: 117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4+7城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于2019年3月15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自2019年3月18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试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应强化管理,保障试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一)各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试点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科学制定中选药品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每日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试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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