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3/12 来源:重庆药品交易所 医药公信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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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渝医保发[2019]10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协议医疗机构、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顺得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9号)要求,我市从2019年3月20日起,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的价格按调整后中选价格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办(含部门和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细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二、及时挂网
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于3月11日前,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自行完成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相应药品的挂牌价格调整,并提前备足库存,确保供应保障。
三、采购及销售
各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集中采购试点中选药品清单》内药品采购准备工作,提前采购各备足相关中选药品。2019年3月13日起登陆重庆 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与中选药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采购。
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存量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在2019年3月20日前可按原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在2019年3月20日前按原采购价格向患者销售,从2019年3月20日0时起,一律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向患者销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查询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最新挂网价格信息,及时更新采购合同,与企业妥善做好库存药品的退换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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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开通绿色通道,协助做好相关中选药品的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