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3/2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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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辽药采领办[2019]21号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准备工作的通知
沈阳、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完成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建立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户工作
中选药品可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每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于3月5日17时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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