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9/2/28    来源: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数: 106

  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和《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9〕2号),我中心对省医药采购平台有关功能进行了更新,现就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省医药采购平台已取消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限制,统一了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二、省医药采购平台已完成了药品采购目录梳理工作,对国家基本药物、原省增补药物、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一致性评价和药理属性等信息进行了分类标注。各医疗机构应按省医药采购平台分类信息进行目录比对,完善内部信息系统。

三、省医药采购平台设置了基本药物价格查询及统计分析功能,可在统计及价格分析模块分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时应注意比对相同通用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的价格,定期统计分析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金额、使用占比及变化情况,合理采购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四、省医药采购平台更新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维护配送关系模式。生产企业在平台维护药品配送企业时,若仅选择省辖市级区域,则选择的配送企业供县以上医疗机构配送使用;若选择到县(市)级区域,则配送企业供基层医疗机构配送使用。详见“操作帮助”栏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维护配送关系操作手册》。

五、采购目录更新后,医疗机构原维护的药品配送关系保持不变,可继续进行网上采购。若出现不能采购原遴选的药品,需与生产企业联系重新维护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再重新遴选维护交易目录内所需药品。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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