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8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阅读数: 119

  
安徵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药秘[2018]568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省属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院办公厅关于完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我省自2018年11月起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为做好2018年版目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产品进行梳理、比对,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对暂未纳入省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纳入网上集中交易。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科学合理遴选本机构信息系统,醒目标注基本药物,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对科室和人员考核,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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