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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117
内卫计办医字〔2018〕174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转发给你们,全区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的目标要求,认真做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要求。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