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5)


发布日期:2019/1/4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42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工作,完善管理功能,自即日起,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市采购价格填报

企业可在询价议价系统“外省市价格填报”内查询本企业有效的统编代码及药品基础信息。凡属“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及可议价的自费药品,均需填报十五省市采购价格及价格证明图片。已推送外省市采购价的药品,需补充上传价格证明图片。填报时,企业需注意核对该药品规格及包装,填报的外省市采购价规格包装应与该药品保持一致。

“外省市采购价”即“十五省市采购价”,是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

二、外省市采购价格审核

企业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外省市采购价格填报,如对已推送的外省市采购价格有异议,也可重新申请填报。未上传价格证明图片的药品外省市采购价将不予通过,企业填报的外省市采购价格待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即时生效。

对于已完成外省市采购价格填报但未推送议价的药品,市药事所将按步骤分批次推送议价,具体议价操作办法请参考《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

对于不及时填报外省市价格的药品,市药事所将择期暂停药品的采购,若需采购将按新申请药品要求重新申报。

三、外省市采购价格更新

外省市采购价格如有更新,企业应在新的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询价议价系统内更新采购价格,更新的外省市采购价格待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即时生效。

四、外省市采购价格监督

企业可在“议价情况查询”子模块内查询本市所有审核通过药品的十五省市采购价,如对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采购价格有异议,可提交纸质相关证明材料至市药事所。经核实,如采购价格信息存在错报、漏报的,将暂停该药品采购资格一年;同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将暂停该生产企业所有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药品采购资格一年。

具体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特此通知。

附件:询价议价系统操作指南/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file5840.doc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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