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 第41号


发布日期:2018/12/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112

  
2018年 第41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推荐2018年度国家级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8〕125号)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医疗机构,严格对照《国家级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评估标准(2018试行版)》开展机构自评、择优推荐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盟市推荐结果进行了复核,经研究,决定推荐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2018年度国家级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陈思龙、李方林

联系电话:0471—6946039、6927989(传真)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

邮  编: 010055

电子邮箱:nmgwst_fsc@163.com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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