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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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卫计办医字〔2018〕165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下同)要继续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在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辅助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规范字〔2016〕9号)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全面、高质量落实《通知》各项要求,持之以恒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作为评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促进提升辅助用药科学管理水平。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药事管理职责,持续加强和完善本机构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辅助用药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完善辅助用药目录和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明确限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实施辅助用药处方审核和点评,建立完善辅助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进行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情况考核和结果公示,充分发挥药师在辅助用药管理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三、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全部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见附件1,下同)报至盟市卫生计生委。盟市卫生计生委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推荐目录,以通用名并按照使用总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专网办公平台,于2018年12月25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各盟市辅助用药推荐目录,以通用名并按照使用总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在国家公布的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制订自治区辅助用药目录,并根据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调整结果实施动态调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自治区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完善,增加本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制订辅助用药目录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王 喆、宝 洁
联系电话:0471—6946631、6946143(传真)
电子邮箱:nmgyzygc@163.com
附件:辅助用药推荐目录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办字1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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