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部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视同通过产品挂网采购(第二批)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阅读数: 262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请开展部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视同通过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函》(青药采办函〔2018〕15号)要求,按照工作程序,部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视同通过产品挂网采购(第二批)工作进入挂网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阶段。现就挂网企业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的选择

1、部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视同通过产品挂网生产企业(第二批)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2、挂网生产企业在纳入我省集中采购平台的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配送关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直接点选。

二、配送区域和选择范围

省、州级医疗机构每个医院为1个配送单元。基层每个县(市、区、行委)为1个配送区域。基层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同时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不能只向县级医院配送。

同一配送单元或区域中,挂网企业可将本企业所有挂网产品委托1家配送企业,也可委托2-3家,但同一产品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不得委托多家,不得出现交叉配送。

挂网企业直接配送的,可以不委托配送企业,但必须保证挂网产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

三、配送关系建立时限

为保证医疗机构勾选目录工作,各相关企业须于12月25日17:00前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各挂网企业选择的配送关系必须覆盖全省。

四、其他要求

各相关企业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223.220.250.135:8081)点击“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交易”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系统操作。具体操作详见网站首页操作指南中的“企业点配送操作手册”。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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