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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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卫计监督字〔2018〕60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960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是卫生健康部门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降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二、优化准入服务工作相关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梳理分析研究准入工作中企业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将目前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要向社会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办结时限,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要推广网上申请、网上业务办理,公开办理进度,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清单,健全监督人员名录库,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法依规逐步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2018年11月29日
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