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协议采购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阅读数: 160

  沪药事药品〔2018〕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和《关于本市开展抗癌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48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11月11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uploads1/cpimg/file/20181109/20181115/file57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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