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张乐
内药采中心字〔2019〕13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1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0号)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扩大使用试点区域范围(内蒙古)中选结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试点扩围工作,鼓励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联盟地区(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相关中选药品信息已纳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药品目录中。
二、主要任务
(一)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印章办理。参加试点扩围工作的医疗机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于2019年12月27日前完成电子印章办理工作。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未成立的需由统筹区医疗保障局代为办理,未做实医保基金盟市级统筹的地区需同时由盟市、旗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机构证章上名称与自治区药采平台上用户名称不符的需核实修正后办理,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有关证章的需向当地医保局提交说明后办理。
(三)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19年12月23日至27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四)采购数量分解。医疗机构在签订购销电子协议时,将上报的中选药品采购量逐一进行分解。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入库并核验发票。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旗县级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每月两次,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21日至25日。
(二)药品配送。药品配送企业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配送企业应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药品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中核对上月“应结算明细单”,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按要求生成“预结算明细单”,确保采购中选药品货款应结尽结。
四、执行时间
2019年12月27日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附件:1.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pdf
2.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pdf
http://wjw.nmg.gov.cn/uploadfiles/201912/18/2019121819375176194551.pdf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