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202.100.81.117/upload/202.100.81.114/image/2019/12/18/1576641168087.jpg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有关要求,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甘医保发〔2019〕101号)相关规定及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和联盟中选生产企业申报挂网情况,现将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要求
(一)执行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驻甘部队医院、武警医院和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与。
(二)执行时间。2019年12月20日起我省开始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原采购的中选品种库存可消化至2020年1月31日,同品规非中选药品其库存可自行消化。
二、采购平台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及采购周期同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采购平台为“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http://39.106.179.43:8000/yptrade/login.html)”(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登录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202.100.81.117/)或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index)进入“结算及监测系统”。
(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中选生产企业和具备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根据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甘肃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进入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和购销协议签订,并按操作帮助和操作流程进行网上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约定采购量和药款30天结算等完成情况均通过系统进行设置、提醒和预警,实现医保基金预付中选药品带量采购、结算、使用、支付标准等全流程信息化监督。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中选生产企业和具备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后进行协议签订和网上采购,网上采购不受购销协议的签订与医保基金预付的影响,可同时操作。
三、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
(一)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为“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挂网采购价格,按照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原则,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非中选价格和挂网价格有差异或差异较大的,按照医保配套政策调整价格及确定支付标准。已按要求调整到位或渐进调整到位的,其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调价后导入“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医疗机构直接采购;原未挂网的中选药品按规定申请挂网后以中选价格供应甘肃市场;同品规非中选药品通过企业主动申请降价或经价格联动、价格谈判向中选价格趋同,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的,分批按通用名逐步将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整合于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首批采购目录见附件1。
四、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联盟地区(甘肃)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之外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医疗卫生部门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并控制品间替换增长幅度。
五、确保基金预付和药款及时结算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预付工作,按确认采购量首次不低于30%及时预付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回款。无论预付金是否到位或满足结算额度,医疗机构都应按协议约定与按医保支付标准及以下价格采购使用药品(包括非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以联盟中选药品价格供应甘肃市场的,享受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结算政策。
六、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一)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按照合同进行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产能报告。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与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要按照甘肃省药品配送县乡一体化政策选择各市州、县区遴选的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尤其是确保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遴选的配送企业确实无法满足配送要求时,可在当地遴选的配送企业之外建立配送关系,并在当地医保部门进行配送企业备案。
(三)中选药品执行甘肃省“两票制”的相关政策和药品配送相关规定,确保药品有效供应,基层医疗机构在两票的基础上可增加一票。纳入“两票制”认定的子公司可承担带量采购药品的配送任务。
(四)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所选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省医保局将加大配送情况的通报力度,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到位。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认真研判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记不良记录等处理。
(三)各级医疗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165或8167
政策咨询电话: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56872;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0931-2909192、2909385
附件:
1.联盟地区(甘肃)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http://202.100.81.117/upload/202.100.81.114/document/2019/12/18/1576641677445.doc
2.“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首批采购目录
http://202.100.81.117/upload/202.100.81.114/document/2019/12/18/1576641713652.pdf
3.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操作帮助
(附件2、3详见官网)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