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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9年短缺预警药品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成交结果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9年短缺预警药品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成交结果
甘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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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应对部分急救短缺药品供应不足及部分药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5号)有关要求,我省于11月1日启动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短缺药品磋商撮合工作。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和省市县医疗机构联合体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短缺预警药品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经企业申报、磋商撮合、拟成交结果公示、申诉质疑、价格调查、结果公布等程序,有82家企业的137个品规最终成交。现就磋商撮合结果执行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本次短缺预警药品磋商撮合目录确认成交药品包括:全省2019年短缺直报监测预警药品、各市州反馈供应短缺及市场价格变化较大的药品。

二、药品采购价格

(一)本次磋商撮合结果执行范围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202.100.81.117:8080/)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二)本次磋商撮合成交价格(包含配送费率),是未来一年内(截止2020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磋商撮合的成交价,及时足量供应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涨价。采购周期视情况可延长一年。

(三)本次磋商撮合结果执行后,若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本次磋商撮合结果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可要求企业按最优原则调整最新实际成交价。

(四)对于本次磋商撮合结果执行前,部分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低于磋商撮合成交价格的,在本次磋商撮合结果产生起半年内企业仍应按原合同或约定价格供应药品,该药品价格可不涉及其他医疗机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也不按“从新就低”原则调低全省成交价。

(五)为更好的做好药品供应保障衔接,本次磋商撮合成功药品中涉及2018年甘肃省分类采购目录中的直接挂网目录药品、原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最新磋商撮合结果,优先保证回款。磋商撮合结果供应保障稳定后,与磋商撮合相同品规的药品将从原阳光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目录中调出,未调出前,以上目录中的药品仅作为现有磋商撮合结果的有益补充。磋商撮合结果无法保障供应时,允许少量采购价格低于磋商撮合结果的阳光采购平台药品。希望各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磋商撮合结果,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六) 医疗机构可登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下订单采购磋商撮合药品。对于部分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磋商撮合价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直接修改其成交价格的方式维持原采购价。

三、执行时间

本次磋商撮合结果从2019年12月16日起执行,已按原价格采购的药品可消化库存至2020年1月31日。部分医疗机构仍按“就低原则”执行原合同的除外。

四、药品配送

(一)请成交企业及时建立网上配送关系,未建立配送关系的,视同为未履行配送承诺。

(二)短缺药品执行甘肃省关于“两票制”的相关鼓励政策和药品配送相关规定,确保药品有效供应。

(三) 成交结果执行期间,成交企业应保障药品在全省的正常供应。若撤废或者合同期间出现断货或供应不足的,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情况反馈,由各市州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上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短缺联动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新的磋商撮合。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合同执行期间擅自涨价、不配送等不诚信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给予企业警告、记不良记录等处理。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执行本次磋商撮合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馈给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

监督电话:

省医疗保障局 0931-8156872

省卫生健康委 0931-4818123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0931-2909266、2909265    

附件: 2019年短缺预警药品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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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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