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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第二协议年度相关工作
第一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    2020年12月24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9年12月20日,我省正式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以下简称第一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目前首轮采购周期第一协议年度已结束。为继续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使群众持续享受到国家集采制度改革红利,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第二协议年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约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经征求采购期满药品生产企业同意,25个第一批国家集采中选甘肃药品保持不变,签订第二年度采购协议并执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0日至31日,中选甘肃药品应继续满足供应。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原中选甘肃续约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或等于上一协议期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新协议期内需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需求量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可根据过评药品情况适时开展带量采购或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一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重点任务和工作要点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四方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持续完善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并确保相对稳定,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四方采购协议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于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支付。各市州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周转金制度的要求,集采药品医保预付基金可从周转金中解决。各市州医保部门也可按原有政策做好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中选甘肃药品,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保证可以完成中选甘肃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甘肃药品,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甘肃药品价格的,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数量。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企业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做好备货,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药品及时足量配送到位。
 
  四、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国家集采药品使用覆盖范围。加大国家集采工作宣传力度,重点抓好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普及和国家集采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备使用国家集采药品,尤其是“两病”用药。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执行进度、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比、药款30天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将国家集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确保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让质优价廉的国家集采药品惠及更多群众。
 
   (三)始终严格药品质量和供应监管。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对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造成短缺或其它违规行为,采取函询、调查、约谈、告诫、通报等形式加强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合格、保障有力。
 
  附件:第一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docx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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