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价采处。
联系人:田莉,联系电话:0951-5166043,传真:0951-5166042,电子邮箱:nxyjzc@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4日
附件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范围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国家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各部门、各地区要继续落实宁政办规发〔2019〕11号文件所明确的工作职责,确保采购任务量、药品供应保障、采购使用、药品短缺信息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监测预警、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药品质量监管、货款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二、明确采购范围,压实采购任务
(一)机构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32个通用名药品。按照2019年12月全区确定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量,作为宁夏首年约定采购量。
三、规范流程,落实好重点工作
(一)完善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化建设,筑牢技术支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药品采购任务量数据核实、采购和监管模块设计,确保平台运行平稳,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实现平台功能完善与采购政策协同、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实与平台操作协同。及时组织统计汇总、发布各类与采购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各医药机构采购任务量,履行协议规定。根据各医疗机构确认上报的2018年32个中选药品采购量的50%-80%作为宁夏首年约定采购量,并按地区、按机构进行任务分解,确定各医疗机构首年采购任务量。各医药机构于3月20日前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对本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进行最终确认,逾期不操作视为确认。五市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做好委托书和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各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统一委托辖区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协议》(以下简称《购销协议》),于2020年4月1日前完成委托书和购销协议网上签订。本次采购周期1-3年,购销协议一年一签。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强化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压实机构职责。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各单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临床药品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各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安排做好药品使用的过渡与衔接,确保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时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为方便药品集中配送,减少配送成本,各医药机构网上药品采购订单次数每月不超过4次。所有集中采购药品须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并在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平台药品入库操作。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均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允许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合理适当加价,鼓励其按中选价格销售。
(四)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保障药品资金运转。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受本辖区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委托,负责向药品配送企业付本辖区内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药品货款,在签订购销协议15日内按照约定采购量总金额的50%预付,在采购任务量完成过半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分别在采购周期第6个月和第12个月的上旬按采购总金额的30%和70%的比例向医保经办机构归还医保基金预付款,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一次性全额归还医保预付款。医疗机构不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还款或向配送企业付款的,按《购销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予以通报。宁夏行政区域内民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购销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暂不做预付,原则上从药品验收合格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五)压实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责任。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确保按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中选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鉴于我区地域小等情况,为便于结算,原则上,中选生产企业每个品种药品确定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每个地级市只能选定1家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中选企业于3月20日前确定配送企业,并将配送企业确认函报送至宁夏医保局。经营企业须按照协议约定和各医药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配送药品,不得自行以月平均等方式分批配送。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超出约定量时,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能够保证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三方自行签订补充购销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方责任。
(六)做好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或梯度降价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参照外省区做法,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和开展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并与中选价格趋同;鼓励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宁夏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宁夏供应。原则上,非中选药品中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需降至全国最低挂网价与其他省区降价基本保持一致;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宁夏)同品种中选价格。同品种药品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七)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实行平台信息化监管。建立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全区各级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作用,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借助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对各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配送、回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中选药品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的医药机构进行督查和通报。
四、严格实施步骤,明确执行时间
(一)建立完善配套政策(2020年3月31日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落地前期准备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医保结算(包括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政策,做好带量采购任务分解、配送企业确定、委托书和三方购销协议签订、药品采购使用的过渡与衔接、药品使用管理、药品质量监管、绩效考核、非中选药品采购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完善信息系统(2020年3月31日前)。总结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验,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平台功能,做好系统调试,操作指南制作,为常态化平台操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三)组织宣传培训动员(2020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动员安排,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强化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度,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全面组织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凝聚改革共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持续推进改革。结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落实推进,不断探索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做好面向各类人群的宣传培训。提前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协同,确保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常态化运行。
附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药品目录